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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化的通知》的通知
甘建科〔2021〕88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交局、甘肃矿区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化的通知》(建办人函〔20219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细化明确责任分工。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构建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体系。省住建厅统筹管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具体负责政策制定、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核结果复审等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机构认定、考核结果初审、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等日常管理全流程各项工作。

二、强化规范工作程序。即日起,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管理工作通过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向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遴选认定后报送省住建厅录入系统。有需求的企业、人员和培训机构实行双向自主选择。

(一)制定计划。培训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每期培训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培训计划名称、培训工种名称、开始和结束时间、培训学时和课程详情等,并登录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培训计划向社会公布。每期培训开始前10日不得擅自变更、删除培训计划。

(二)报名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选择企业注册地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报名人员需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注册,按系统提示真实完整地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电子照片,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班次进行报名。培训机构收到报名人员网上报名申请后,需及时组织报名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才可接收报名并列入培训班次。培训机构需对报名人员的报名资料留存复印件和电子版(以同一培训机构同一批次同一岗位为单位,电子版文件名为:姓名+身份证号+批次岗位)。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同一机构同一批次不低于报名人数10%的比例进行抽查审核。报名人员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培训机构对报名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三)开展培训。培训机构按照公布的培训计划,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开展培训,采取集中面授、网络学习、自学等方式进行。培训机构完成相应培训后,方可向当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测试。

(四)组织测试。测试申请经省市(州)分级审核后,培训机构组织对培训人员进行安全、理论、实操测试,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测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查看测试抓拍照片、巡考监考记录、调阅考场监控等方式对测试情况审查后进行成绩初审,省住建厅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绩初审完成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复审并生成证书编码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三、加强培训管理工作。

(一)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工作主体责任,建立惩处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培训过程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实地检查,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在报名审核、培训、考核环节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要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清出培训机构目录。对发生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各培训机构在日常培训工作中应具备人脸识别考勤、身份证打卡登录、实时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管理手段,严格做好报名审核工作,报名、培训签到表、课堂视频、照片等资料留存,所有纸质和电子版资料自报名之日起由培训机构保存五年备查,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          

四、有序做好电子证书换发。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要尽快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施工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持证人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完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填写完整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证书。换发电子证书工作于20211231前完成。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可查询的电子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均予以认可。

六、机考标准化考场设置要求、机考考场规则、违纪处理规定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版)》(甘建科〔202072号)附件123执行。

七、甘建科〔201688号文件即日起废止。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化的通知》(建办人函〔202197号)(附件请从住建部官网--事教育栏目下载)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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